湖北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1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因生產銷售不合格橡膠軟管被罰款1.2萬元。處罰信息如下:
當事人: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在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3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橡膠軟管及軟管組合件;以下簡稱:涉案產品)”經十堰市工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所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8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進行現場檢查。
2023年8月23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石磊來本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2023年6月7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十堰市工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所對當事人生產車間成品區放置的涉案產品橡膠軟管及軟管組合件(商標:石峰;規格型號:10-2;生產日期:2023.6.6;產品等級:合格品)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十堰市工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所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7月15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編號:2023SZQ0005)和十堰市工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2023SZQ0005),當事人對其生產、銷售涉案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在法定期間(15日)內未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
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數量400米,標價為60元/米(合格待銷品;未銷售),貨值24000元(60元/米×400米=24000元),并將庫存384米橡膠軟管退回至生產企業(泰興市神龍橡膠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
份、石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市場經營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石磊相關情況的書證。
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執法查處移送書》(編號:省抽2023-08)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案件來源的書證。
3.《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HB2023SZQ0005)復印件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結果通知單》(編號:2023SZQ0005)復印件1份、《檢驗檢測報告》(編號:2023SZQ0005)1份、中國郵政EMS(編號:170-174-D01-060;170-174-B02-010;170-174-A01-200)復印件1份,證明: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十堰市工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所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當事人對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判定為不合格法定期間(15日)內未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
4.《抽樣現場記錄單》(HB0005606 )復印件1份、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石峰液壓生產計劃單》復印件1份、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關于橡膠軟管及軟管組合件申請從輕處罰情況說明》1份、泰興市神龍橡膠制品有限公司《收條》復印件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商標:石峰;規格型號:10-2;生產日期:2023.6.6;產品等級:合格品)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數量、單價、貨值及退回庫存橡膠軟管數量的書證。
5.湖北省市場監督局大數據能力平臺《黃石市石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照片打印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初次違法。
上述證據經查證屬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
2023年10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黃市監罰告[2023]312號)。告知了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碑斒氯松鲜鲂袨檫`反了該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橡膠軟管及軟管組合件)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本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收到不合報告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將庫存384米橡膠軟管退回至生產企業(泰興市神龍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并且當事人是首次違法,未對社會造成危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因庫存已退回家廠,所以無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結合以上案件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研究,本局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12000元。
瀟湘晨報綜合
橡機資訊來源:橡膠技術網
來源鏈接:http://www.sto.net.cn/news/huanbao/2023-11-01/55489.html